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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费全半价

重庆市物业市场与全国物业市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业费半价的执行。但现在在重庆市物业行业不同的物业公司、不同的物业项目或者同一个物业公司不同的物业项目实际操作与执行均有差异。
主要分2种情况:
1、参照778号之相关规定或大部分小区之实际操作在执行全半价;
2、参照《物权法》第72条规定、《合同法》第3条规定、渝物价信箱[2012]216号之描述,而根据法的效力的原则,《物权法》、《合同法》都是重庆市物价局778号文件的上位法,没有物业费半价之说。

摘录渝价[2004]778号之相关规定: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参照此规定执行的物业费全半价也有多种之说:
1、未接房之前执行物业费半价;接房之后执行物业费全价(分多种情况:参下表)

1、接房之日起开始计收全价,接房之日前计收半价;次月全价;

2、接房之日(大于15号)整月半价;接房之日(小于15号)整月全价;次月计收全价;

3、接房之月计收半价,次月开始计收全价;

2、未装修之前执行物业费半价;装修之后执行物业费全价(分多种情况:参下表)

1、装修之日前计收半价,装修之日起开始计收全价;(执行此算法的较多)

2、装修之日(大于15号)整月半价;装修之日(小于15号)整月全价;次月计收全价;

3、装修之月计收半价,次月开始计收全价;

3、申请空置期执行物业费半价;

申请空置之月下月1号起止空置期结束开始执行半价,期满执行全价,空置期以整月计算。




问:我以后接房了,但不装修,也不实际入驻,房子一直空起,我就可以不缴纳物业服务费或者按照398或778号文件只缴纳半价的物业服务费。
答:不住不仅要交物业服务费,而是要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应的公摊费。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空置房等必须交纳全额物管费的回复(渝物价信箱[2012]216号)虽然重庆市物价局778号文件有个业主的空置房半价的说法,如下图:

主要表现原因如下:
1根据《物权法》第72条规定你可以放弃权力,但必须履行义务。同时,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进行了说明。因此,不管房屋是否空置,你都应该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2再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和“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和物业企业时平等的主体,房子空置的原因不是物业企业造成的,因此,你不能单方面以此为理由把减轻自己的义务(只缴纳半价的物业服务费)强加给物业企业,从而减少物业企业的权力,而没有减少物业企业的义务。
3你是否入住你的房屋,你房屋所占整个物业区域的比重都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减半),你的义务没有发生改变,物业企业的运行成本不会发生改变,因此,你也应该全额缴纳。
4根据法的效力的原则,《物权法》、《合同法》都是重庆市物价局778号文件的上位法,因此,你也应该全额缴纳物管费。
说实话,如果小区有50%入住,50%空置,如果按照空置缴纳半价的原则,在全部都交费的情况下也只能收到预算总额75%的物业费,其远远不够物业企业的运行成本。为什么接房未入住就要交物业管理费呢?物管费为什么要从开发商通知接房第二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我接房之日开始计算?我现在不想接房,也不装修,物管费怎么收取?物业公司在前期介入阶段的支出是由开发商承担的,开发商宣布交房以后,物业公司的相关费用就在物业管理费中提取。所以在开发商宣布交房的时间内,购房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办理完交房手续的,业主仍需承担相关费用。
物业管理是公共区域的管理,并非对业主户内进行管理,这也就是为什么空置房屋也要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原因。虽然业主都未入住,但物业公司的工作是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的,例如我们的保洁人员,每天都在为小区有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工作,又如我们的秩序维护人员,从业主进入小区就开始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秩序维护等服务工作。对于接房暂时不装修不入住或没有接房的业主,对于住在一楼的业主,按《合同法》、《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因此,物管费(含电梯运行费用)仍按10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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