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生计在于客户的支持,客户的文化程度、价值理念、收入、消费观念等参差不齐。民政部门、环境部门、派出所、社区等只能大方向的劝导,他们不是靠客户生存,所以意识上处理各类民事纠纷不可能做的很到位。大环境不能充分支持,客户的难缠加之物业公司内部员工的消极面对,怎么样夹缝中生存迎接希望?物业公司还是要靠员工的综合能力调节他们的矛盾,相对客户建筑区违章引起的纠纷难度大很多。
自己在处理这些形形色色的纠纷时,给予相关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及最高院对物业相关的六大类民事纠纷解释。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只要业主物业管理费都按照缴纳,一切民事问题都可以好说好商量。我们只要把工作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动作细节做到位,其他方面依靠能克服困难的客服中心工作人员依靠个人素质和团队协助能力完成答卷。提高物业工作人员契约意识,口说无凭,要见文字承诺或整改的书函 ,使之调节纠纷有一定法律保障成为有效工作。
案例一:小区旁边的幼儿园由于广播音或射灯和小区住户打麻将扰民,调节纠纷前,先将投诉内容、影响情况、意见及要求文笔书写并签名。与幼儿园负责人会面时将投诉书缴予对方,希望幼儿园减低音量、灯光避免照射周边楼宇窗口,对麻将屋采取物业“杜比”降噪措施,如隔音设施、尽量远离隔壁卧室和窗户真空处理等。然后在回执单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由于因不确定因素未落实噪音影响,导致失眠或身体健康较为严重影响,就医证明真实病例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所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因与商铺业主在《房屋租凭合同》上的漏洞,乙方(承租户)的利益受到损害拖欠物管费。相关解释:我方与商铺业主签定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又是按照《条例》规定范畴进行。承租户与业主签署《房屋租凭合同》应该有相关费用(物管费、水电费、清洁费等)的负责方。如感觉《房屋租凭合同》有疑问,当事双方应该协商,不应因自己失误为由拒缴纳物业相关管理服务费。对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可以到就近的公证处进行咨询、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案例三:一位业主到物业管理处投诉,被别家的宠物犬骚扰 ,与犬主发生争执并被犬主恶语重伤、撕扯令衣物损坏。 与投诉方一起到现场与犬主调节。物业工作人员要做好灭火器,物业立场为中,大局为重、劝解为主、宗旨为和。如原则受到重创相关依据:
《四川省宠物饲养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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